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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新税法速递

  • 时间:2015-03-04 14:27
  • 来源:首席财务官
  • 作者:盛立中

      2015年,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立法等工作;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积极推动清费正税,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文/盛立中
 
新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10.38万亿(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8.8%。2014年“营改增”共减税1918亿元。其中,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减税1020亿元。小微企业共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12亿元。
 
日前,包括发改委、民航局、证监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正式实施。登上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将会面临多项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配额分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点评:上述政策有两大看点:一是,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企业之间重组享受特殊安排的条件从此前“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降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
 
增加文化服务出口免征营业税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政策点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明确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范围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规定,上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明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税收政策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政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和流程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现行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为: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离境退税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
 
政策点评: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
 
3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根据新颁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4个管理类别,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两个工作日以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企业退(免)税申请,审核程序趋严。
 
政策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解读,出口退税管理实行无差别化管理,企业无论信誉好坏、规模大小、经营时间长短,都“一视同仁”,影响了退税占比较大的信誉高、税法遵从度高的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而审核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退税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精力。2015年,税务总局除出台分类管理办法以外,还将管理难度小、便于征退税衔接的对生产企业的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国税局审批,停止执行市、县局两级审批。
 
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政策点评:天然气销售定价标准调高,税收优惠幅度随之缩水。
 
5月2日取消稀土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取消稀土出口配额管理,并保留出口关税到2015年5月2日。
 
政策点评: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的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包括稀土在内的8种货物,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无需提供批准文件。此举意味着自1998年开始实施的稀土出口配额制正式终结。 
 
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政策点评: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识别号称谓和赋码规则等多项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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